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22执保14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大坪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乡长。
被执行人: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怀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城县大坪乡人民政府与武汉合力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冻结,故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1222民初1419-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