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财保83号
申请人:浙江日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幢1单元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日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三六八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价值16万元,申请人浙江日新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日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三六八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16万元。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浙江日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