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229号
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管小荣,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幢1单元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