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103号之一
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050123XU。
法定代表人:王玲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陈双。
被告: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HB264H。
法定代表人:张林。
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8.5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由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古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潘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