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493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华家站村七社。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