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执异1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环保公司)、吉林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玴元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院冻结的案涉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瑞峰环保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本院冻结案涉账户并无不当。二、根据农安住建局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案涉账户内被本院冻结的66.8446万元款项系瑞峰环保公司施工农安县2018年农村厕所改造第八标段工程的工程款,并非**主张的第七标段的工程款,**不具备对上述款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融资担保公司诉被告瑞峰环保公司、玴元房地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20年4月13日冻结了瑞峰环保公司在交通银行的案涉账户,案外人**以该账户内66万元为农民工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
另查明,案外人**与瑞峰环保公司签订《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联合施工合同》(该合同没有签订时间),项目名称为吉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农安地区。2019年1月10日,**与瑞峰环保公司签订《农厕改造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决算数额为3482990元,约定在农安住建局拨付工程款之日起两日内将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自认其承包的工程为七标段。
再查明,2020年7月10日,农安住建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瑞峰环保公司是农安县2018年农村厕所改造第八标段。2020年4月26日,我局将66.8446万元工程款拨付到瑞峰环保公司案涉账户内。两年来,该公司农民工多次上访讨要工资,我局建议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请贵单位予以优先考虑。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东宇审判员蒋振华审判员周翠翠
书记员 赵 若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