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6285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农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远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天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权少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农安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周翠翠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昊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