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贵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752号
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四街第二十五居委会2组。
被告:**贵,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岗区鞍山街**号*单元*楼*号。
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贵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