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贵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752号
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华家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四街第二十五居委会2组。
被告:**贵,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岗区鞍山街**号*单元*楼*号。
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贵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吉林省瑞峰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