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2068号
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59号34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姜吉喜,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5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幼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