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首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4781号
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姜吉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首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号新世界财富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首杭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政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