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3民初4210号
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姜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西路51-3。
法定代表人:楼燕。
被告:***,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朗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朗艺公司支付原告款项1817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元(利息损失以1817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2.依法判决被告朗艺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如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朗艺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朗艺公司供应消防器材。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朗艺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以《征询函》形式确认其尚欠原告货款30356元(不含税点)。因被告朗艺公司欠款不付,原告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3月19日由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2019年4月17日被告朗艺公司的代表即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一、被告朗艺公司共应支付原告38161元(包括货款30356元,开票税点3946元,利息534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325元),已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19990元,还欠18171元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尾款。二、原告同意撤诉并在被告朗艺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开具适格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三、如被告朗艺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的则应以未付款额的月利率1%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后续诉讼费用。四、被告***对被告朗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达成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朗艺公司仍未付款,被告***也未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法院支持。
被告朗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鼎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销售合同原件1份、企业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证明被告***以被告朗艺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签字;证明被告***担任被告朗艺公司监事职务的事实;
2.询征函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款30356元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
4.民事裁定书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的事实;
5.《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原件1份、律师费支付凭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费的情况。
经庭审出示,被告朗艺公司、***未到庭应诉,系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作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9月5日,原告鼎泰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朗艺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所需的消防、安防、五金等器材,销货单价格为未税价格,如需开票税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提前预付货款,或经甲方同意后在收到货物后的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如乙方逾期支付的,则甲方可以应付款额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七的利率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杭州市下城区)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公司在合同甲方落款处盖章,被告公司在乙方处盖章,被告***在乙方委托人处签字。2018年10月22日,原告鼎泰公司向被告朗艺公司发送《询证函》一份,载明截至2018年10月22日,被告合计欠原告消防器材货款30356.80元(不含税),被告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的被询证人单位盖章处盖章确认。因被告公司未付货款,原告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号为(2019)浙0103民初2068号。同年4月17日,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款项19990元。同日,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1.乙方(即被告朗艺公司,下同)共应支付甲方(即原告鼎泰公司,下同)款项款38161元(包括货款30356元,开票税点3946元,利息534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325元),已于2019年4月17日支付19990元,还欠18171元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尾款;2.甲方同意于2019年4月18日撤回对乙方的起诉,并在乙方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开具适格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3.如乙方未依约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的,则应以未付款额的月利率1%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后续诉讼费用;4.***对乙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原告公司以与被告朗艺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未按期付款。
另查明,被告***在被告朗艺公司任监事职务。
本院认为,案涉的《销售合同》、《询证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朗艺公司向原告鼎泰公司购买消防器材,已通过《询证函》、微信和解等方式对结欠金额予以确认,故被告朗艺公司应向原告鼎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8171元。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5元(暂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按月利率1%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请,因双方在确认结欠金额时已就案涉货款催讨产生的律师费结算3000元,结合案涉合同标的、双方履约情况,对原告鼎泰公司在本案中另行要求被告朗艺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鼎泰公司主张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原告鼎泰公司仅凭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朗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18171元;
二、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185元(暂算至2019年5月31日,此后以1817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143.50元。
原告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朗艺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