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2679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工业园区疏港路6号冠云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2XXD495H。
法定代表人:吴新务。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孟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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