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40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大道86-1写字楼4楼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WQP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边3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2XXD495H。 法定代表人:吴新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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