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40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大道86-1写字楼4楼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YWQP5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5378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边3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2XXD495H。
法定代表人:吴新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尚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中海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