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民终2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井岸泽锋废品收购站,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个体经营者:黄伟群,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周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都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斗门井岸泽锋废品收购站(以下简称泽锋收购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都市公司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泽锋收购站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泽锋收购站则以涉案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主张合法占有使用。两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其次,泽锋收购站主张其从***处承租涉案房产并向***交纳租金,但房屋产权人确为都市公司,***是否确与都市公司(新大地公司)存在买卖关系,是否确实履行了付款义务,是否有权出租涉案房产及收取租金,均需追加***为本案当事人予以查清,原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属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都市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曾艺能
审判员庹佳
审判员朱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