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勋,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