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323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沿河路凯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67464360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芦溪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现因***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J×××××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单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