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沿河路凯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674643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人民中路凯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679568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2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86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88868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单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