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沿河路凯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6746436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人民中路凯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756795683Q。
法定代表人:***。
江西鑫超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323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在芦溪县芦溪镇华光社区有房产一处(不动产登记证书号:芦房权证芦溪镇字第××号),但该房产有抵押登记,且本院现以另案名义进行处置。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金红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被执行人因为涉及众多债务,为本院多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其现有财产难以偿还所有债务。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868元,截至目前未执行到位分文。2019年4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单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