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41号
原告: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四季红社区居委会四季红路**。
经营者:文小英。
被告:临澧县志愿者协会,住,住所地临澧县兴隆街**/div>
负责人:谭德才。
原告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与被告临澧县志愿者协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临澧县志愿者协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澧县智联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伊琳
书记员游雅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