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锦禾园艺有限公司

**与盘锦锦禾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22民初1870号
原告:**,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盘锦锦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府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盘锦锦禾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