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1940号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梁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赵琦,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黄琦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