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锦禾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某某禾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3304号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
法定代表人:梁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赵琦,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府前大街8号创业大厦9层904室。(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黄琦旺,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付货款人民币16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混凝土采购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以用于被告在盘山县文化生态旅游综合PPP项目的工程建设,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混凝土价格每立方米上调40元。在该工程建设期间,被告共使用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合计总量为9023立方米,货款总额为2461445元。被告曾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7月3日、2019年2月2日分别向原告给付货款人民币500000元、150000元以及131444元,共计付款人民币781444元但仍欠原告货款1680000元。被告曾向原告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欠付的货款结清,若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其自愿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禾园艺有限公司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