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232号 原告:**,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