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232号
原告:**,住甘肃省崇信县。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诉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