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3民初2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崇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崇信县。 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2023年2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