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2026号
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216575604L。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吕学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78973922K。
住所:兴化市戴南镇科技园区帅垛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朱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