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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03财保21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浙1003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663.25元。保全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除江苏省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支行3212××××4355银行账户之外的已冻结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6663.25元,保全人请求解除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戴南支行3212××××4355银行账户存166663.2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除上述第一项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三仲
代书记员 应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