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12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江苏迅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静雯
代书记员 楼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