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升瀚烟草机械有限公司

***与宁波升瀚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4241号
原告:***,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升瀚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61402D
法定代表人:陆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诉被告宁波升瀚烟草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