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伟宏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广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宏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财保5号 申请人:***,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县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宏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山星村长德商贸城B2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2E62B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渠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渠县渠江镇后溪社区营渠路×××××××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渠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20.8平方米]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宏太阳能应用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人***、***共同 所有的位于渠县渠江镇后溪社区营渠路×××××××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17)渠县不动产权第×××××××号,面积120.8平方米]。查封期限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 保全费13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