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冠县恒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1557-1号
原告: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人民政府(原老政府院内)平房**。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恒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杭州路交口东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玉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恒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小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么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