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079号 原告:***,女,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2351号9幢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