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079号
原告:***,女,194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2351号9幢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马运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江江城市政房屋拆迁配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市平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