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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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信号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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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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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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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中铁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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