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信号有限公司

***信号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信号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2)陕0302执恢48号 中铁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21)陕0302执356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信号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1)陕0302执356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