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9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凌之龙,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易兴红,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7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凌之龙、易兴红、**与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受理费、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9执735号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亨
审判员*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