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2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49291。
法定代表人:李道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港路北段**和久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567607268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02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42627.88元及利息714894.7;2、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496元;4、本案执行费28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为2573018.58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磊
审 判 员 牟冬勤
审 判 员 邓以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席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