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蜀南大道西段27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49291。

法定代表人:李道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敦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