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道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钟敦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