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与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2民初3817号
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0489H。
负责人:向阳,系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98016468X。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冉艳蓉
审  判  员  黄忠富
审  判  员  阳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