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与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2民初3817号之一
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011470489H。
负责人:向阳,系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维,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榨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98016468X。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艳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冉艳蓉
审  判  员  黄忠富
审  判  员  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晓兰
书记员(兼)  周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