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榨木村十组榨木社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6980164698X。
法定代表人:蒋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令,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707210110。
被执行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67408722B。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2825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2050.43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至。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472050.43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恩施大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若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