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706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市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耿家坪村许家坪组10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P9J8L。
法人代表人:邓高。
被告:东方华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大道四巷75号。
负责人:黄城,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恩施市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华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