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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9056号

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房。

法定代表人:王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赵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

第三人: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v>

法定代表人:何紫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洪山科技创业中心**嗅钛工坊****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吕波。

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的(2020)鄂0111民初8896号**诉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系对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洪劳人仲裁字209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鄂0111民初889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唐培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