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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4529号
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房。
法定代表人:王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赵佩,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
第三人: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民主路**南国悦公馆****v>
法定代表人:何紫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洪山科技创业中心**嗅钛工坊****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吕波。
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第三人国网湖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楚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湖北洪投发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洪劳人仲裁字209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仁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现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