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4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沙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9K3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汉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8街68门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9108903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4981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湖***印染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你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但在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论前你院径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印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骆 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