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印染有限公司、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4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沙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9K3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汉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8街68门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59108903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4464981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湖***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碧海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湖***印染有限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你院依法启动了鉴定程序,但在鉴定机构未出具鉴定结论前你院径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印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骆 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