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96民初4号之一
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汉油田广华中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7400元,由原告广州塔克兰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别瑶成 审 判 员  刘汝梁 人民陪审员  吴紫超
法官助理丰永闯 书记员邵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