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2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22号楼悦宏国际酒店海淀酒店5层1867室。
法定代表人赵景峰。
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98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不能支付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冻结、划拨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刘全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