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2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宏。
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5号22号楼悦宏国际酒店海淀酒店5层1867室。
法定代表人赵景峰。
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9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北诚信建业声光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酒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对外投资;北京悦宏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对外投资;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屋、车辆登记。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00066元等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9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 乐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