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信建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保成路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文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新区环湖路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k。
法定代表人:聂传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建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众晶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03民终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