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汕头路**东山康城**。
法定代表人:田双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贤,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鄂0504财保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