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4财保9号
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汕头路**东山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698014403E。
法定代表人:田双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胜男,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贤,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码914201170591916494。
法定代表人:马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项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宜昌明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