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745号
原告: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74125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59191649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理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立莉